我妈是老赖 我爸是高利贷者?律师:没有定论 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
庞律师说,在民法中,每个自然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。原则上他独立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。作为成年人,余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,但与父母的债务和民事纠纷没有法律联系。余以斯帖的母亲刘金梅受到法院限制,其父亲余要求对方支付利息被法院部分驳回,是其父母与他人之间的法律纠纷,与余以斯帖没有实际联系,因此余以斯帖不必承担法律责任。
腾讯娱乐 《一线》 作者:三禾
近日,被圈内称为“小富婆”的以斯帖余接连陷入困境。第一,有媒体爆料,以斯帖余的母亲欠了200万,并未被限制高消费。然后,根据网上公布的信息,有网友发现,以斯帖于的父亲背着“高利贷”打官司。
从法院判决文件来看,余以斯帖的父亲余通过其妹妹余向他人借款人民币3780万元,对方因利息过高无法偿还被余起诉。但是,本院认为余要求的利息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息,驳回其请求,依法重新设立利息。
余父亲借钱的细节
对此,网友们非常惊讶:2013年,以斯帖余一家还能借给别人3000多万,现在她妈妈却因为200万变成了“老赖”。
以斯帖宇工作室紧急出具律师声明,称其母亲被公司诈骗,涉及内外勾结。由于案件正在走法律程序,按照规定,余埃丝特的母亲暂时被限制高消费,但没有被列为不诚实的遗嘱执行人,所以她不是“老赖”,而是间接受害者。
工作室对俞敏洪母亲的“身高限制”谣言做出回应
那么,以斯帖于的妈妈是“老赖”吗?父亲的行为是高利贷吗?父母的诉讼会影响到以斯帖于吗?关于这两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,《一线》咨询了北京市战略律师事务所执行董事庞。
关于“余之母以斯帖欠债”一案,庞表示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92条规定,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,公告送达是向当事人送达的最后手段。法院未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的,不得公告送达。于之母刘金梅律师称,本案涉及的刘金梅及浩宇公司未收到起诉状、传票等诉讼文书,一审法院依法以公告等方式送达,未采取其他方式,导致刘金梅不知情未参加庭审。如果律师陈述属实,一审法院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,且当事人涉嫌严重违反程序的,可以依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00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。根据埃丝特余工作室的回应和律师的陈述,她的母亲已经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,并作为合同诈骗的受害者向警方报案。双方正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,刘梅是否欠下200多万元仍有疑问。虽然办案机关没有详细披露案情,但我们应该保持理性的态度,等待进一步办案的结果。
对于“余之父以斯帖放高利贷”一案,庞认为,根据“法律无明文禁止的自由”原则,当事人可以在法律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自由约定借款合同的利息。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%的,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超额利息协议无效。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付年利率36%以上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据此,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低于36%的年利率。但如果年利率在24%-36%之间,则属于自然债务,不受法律保护。也就是说,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,年利率超过36%的贷款协议属于高利贷,法律禁止;年利率为24%至36%的贷款协议,贷款人只能要求借款人支付24%的利息,但借款人支付24%至36%利息的,不得主张返还;年利率低于24%的贷款协议受法律保护。——的意思是“二线三区”。于同意借款人每月利率为3.5美分,年利率超过24%,这并不完全无效,但法律并不保护超额部分。根据前述司法解释,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判决支持年利率在24%以内的部分,没有错。
但庞指出,2020年8月19日,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进行了修改,于8月20日生效,并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。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,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除外。前款所称“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”,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。”据此,对前述“两线三区”制度进行了修改,法律禁止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。但是,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早在此前就已作出终审判决,新司法解释并不影响原判决中“两线三区”制度的适用。
最后,庞说,在民法中,每个自然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,原则上独立享有民事权利,独立承担民事义务。作为成年人,余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,但与父母的债务和民事纠纷没有法律联系。余以斯帖的母亲刘金梅受到法院限制,其父亲余要求对方支付利息被法院部分驳回,是其父母与他人之间的法律纠纷,与余以斯帖没有实际联系,因此余以斯帖不必承担法律责任。
